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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摘要
王某自2014年到甲公司工作,甲公司为了减少支出,要求王某书写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王某的工资是定额的,包含了公司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公司应当承担的部分,但是直到2019年王某才得知公司有义务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遂要求甲公司为其补交社保费,甲公司为其补交了社会保险费,但是荣成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因为甲公司未及时缴纳社保费,收取了甲公司2万元滞纳金,甲公司要求王某自行承担,王某承担了2万元滞纳金后,起诉甲公司返回该笔滞纳金。
二、适用法律条款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王某书写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书,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三、案件点评
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要求王某承担2万元滞纳金错误,但是甲公司可以要求王某返回工资中甲公司已经支付的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职工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而免除自身义务,所以2万元滞纳金应当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甲公司已经将社会保险费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了王某,根据公平原则,王某也应当将已经收取的社会保险费返回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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